西峰区政府告字〔〕3号
为加强西峰城区春节期间环境综合管理,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所带来的环境噪声和空气污染,净化空气质量,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甘肃省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将划定西峰城区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止和限制燃放区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五中片区:南至安定西路、西至长庆大道、北至解放西路、东至南北大街;
(二)和谐广场片区:南至朔州西路、西至长庆大道、北至安化西路、东至岐黄大道。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外的城市建成区。
三、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一)禁止燃放区内禁止在任何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限制燃放区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全区性重大庆典活动等确需在上述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烟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烟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需报西峰区公安分局批准,并按批准的时间、地点燃放。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举报。
七、本通告自年2月4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
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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