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西峰五个乡镇都有地被征,赶紧看有你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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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西峰区后官寨镇马集村部分土地的公告

庆政发〔〕56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政府年11月27日批准(甘政国土发〔〕号),同意将西峰区后官寨镇马集村集体土地1.公顷征收为国有,作为工业用地,用于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西接转注水站所项目建设。该项目建设用地征收、拆迁、安置等具体事务性工作由西峰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区有关部门配合。现将该宗地征收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征收西峰区后官寨镇马集村集体农用地1.公顷(均为耕地),位置详见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二、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甘政发〔〕号﹚有关规定执行。

2.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庆阳市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区政府发〔〕号)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的非法建筑物、附属物和抢栽、抢种的不予补偿。

3.青苗补偿参照《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按照每亩元标准执行。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对于征收土地范围内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实行货币安置。土地安置补助费分配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41号)规定执行。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有关证明材料,到庆阳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办理有关征收补偿事宜。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收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但不影响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特此公告。

庆阳市人民政府

年6月15日

02

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西峰区肖金镇王庄村部分土地的公告

庆政发〔〕55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政府年5月9日批准(甘政国土发〔〕号),同意将西峰区肖金镇王庄村集体土地0.公顷征收为国有,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用于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肖金交警中队业务技术用房项目建设。该项目建设用地征收、拆迁、安置等具体事务性工作由西峰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区有关部门配合。现将该宗地征收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征收西峰区肖金镇王庄村位于北环路以南、西二路以东集体农用地0.公顷(均为耕地)。

二、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甘政发〔〕号﹚有关规定执行。

2.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庆阳市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区政府发〔〕号)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的非法建筑物、附属物和抢栽、抢种的不予补偿。

3.青苗补偿参照《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按照每亩元标准执行。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对于征收土地范围内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实行货币安置。土地安置补助费分配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41号)规定执行。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有关证明材料,到庆阳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办理有关征收补偿事宜。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收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但不影响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特此公告。

庆阳市人民政府

年6月15日

03

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西峰区彭原镇李家寺村、杨家坳村、义门村部分土地的公告

庆政发〔〕54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政府年2月1日批准(甘政国土发〔〕78号),同意将西峰区彭原镇李家寺村、杨家坳村、义门村集体土地13.公顷征收为国有,作为民用机场设施用地,用于庆阳机场航站区等扩建工程建设。该项目建设用地征收、拆迁、安置等具体事务性工作由西峰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区有关部门配合。现将该宗地征收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征收西峰区彭原镇李家寺村、杨家坳村、义门村位于西至刘杨公路、北至义门村西门组耕地、南至原航站机场跑道集体农用地13.2公顷(其中耕地12.公顷,园地0.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公顷,共计13.公顷。

二、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甘政发〔〕号﹚有关规定执行。

2.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庆阳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庆阳市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庆市国土资发〔〕号)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的非法建筑物、附属物和抢栽、抢种的不予补偿。

3.青苗补偿参照《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按照每亩元标准执行。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对于征收土地范围内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实行货币安置。土地安置补助费分配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41号)规定执行。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有关证明材料,到庆阳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办理有关征收补偿事宜。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收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但不影响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特此公告。

庆阳市人民政府

年6月15日

04

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西峰区什社乡什丰村部分土地的公告

庆政发〔〕53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政府年5月9日批准(甘政国土发〔〕号),同意将西峰区什社乡什丰村集体土地0.公顷征收为国有,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用于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什社交警中队业务技术用房项目建设。该项目建设用地征收、拆迁、安置等具体事务性工作由西峰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区有关部门配合。现将该宗地征收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征收西峰区什社乡什丰村位于东环路以西、西合公路以南集体农用地0.公顷(均为耕地)。

二、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甘政发〔〕号﹚有关规定执行。

2.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庆阳市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区政府发〔〕号)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的非法建筑物、附属物和抢栽、抢种的不予补偿。

3.青苗补偿参照《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按照每亩元标准执行。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对于征收土地范围内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实行货币安置。土地安置补助费分配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41号)规定执行。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有关证明材料,到庆阳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办理有关征收补偿事宜。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收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但不影响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特此公告。

庆阳市人民政府

年6月15日

05

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西峰区董志镇野林村部分土地的公告

庆政发〔〕52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省政府年11月27日批准(甘政国土发〔〕号),同意将西峰区董志镇野林村集体土地1.公顷征收为国有,作为工业用地,用于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二采油厂西33接转注水站所项目建设。该项目建设用地征收、拆迁、安置等具体事务性工作由西峰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区有关部门配合。现将该宗地征收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征收西峰区董志镇野林村集体农用地1.公顷(均为耕地),位置详见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二、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甘政发〔〕号﹚有关规定执行。

2.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庆阳市城市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区政府发〔〕号)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的非法建筑物、附属物和抢栽、抢种的不予补偿。

3.青苗补偿参照《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按照每亩元标准执行。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对于征收土地范围内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实行货币安置。土地安置补助费分配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41号)规定执行。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有关证明材料,到庆阳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办理有关征收补偿事宜。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收补偿登记的,视为放弃,但不影响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特此公告。

庆阳市人民政府

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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