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城宾馆西峰分部房屋租赁公告第二次

受委托,现将以下房屋公开租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租赁标的

位于庆阳市西峰区安定东路5号,庆城宾馆西峰分部(原驻西峰办事处)院内东侧约平方米房屋整体出租,租期10年,年租金万元/年(第三年度起,年租金在上年度年租金基础上上浮2%),租赁保证金70万元。

二、承租人确定方式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人时,采取网络竞价方式;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人时,按挂牌价与意向承租人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三、承租人资格和条件

1.具有良好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承租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承租人须知

1.公告期:年3月29日--4月12日17时。

2.意向承租人应在公告期内自行踏勘租赁标的,按要求提交租赁申请及相关材料,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在年4月12日17时前,按规定交纳租赁保证金到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租赁保证金确认到账后,取得参与租赁资格。逾期未提交租赁申请及相关材料,或租赁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到账的,视为放弃租赁意向。未获得租赁权的租赁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如数无息原渠道退还。

3.房屋租金采取按年度分期支付方式:意向承租人应在被确定为承租人后3日内,付清前两年的房屋租金,并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内容以出租人相关约定为准),办理租赁相关手续;从第三年起,年租金在上年度年租金基础上上浮2%,以此类推,按年支付租金。已交纳的租赁保证金中20万元转为租赁押金(不计息),合同到期后退还,50万元转为房屋租金。如承租人未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未支付首期租金,则视为违约,其交纳的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4.承租人须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定使用房屋。如承租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或者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或与第三方签订分包经营租赁等协议,转让、转借或调换使用。则出租人有权单方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已支付的房屋租金、租赁押金不予退还。

5.承租人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等。否则,由承租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6.承租人须自行承担租赁标的的采暖及产生的全部责任和费用,租赁标的涉及的水、电、物业等费用由承租人按相关规定自行承担。

7.租赁标的原租赁期限截止年12月31日,在同等价格下,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8.租赁标的以现状租赁。意向承租人应充分了解租赁标的现状,并到相关部门咨询,自行承担租赁后的全部责任和风险。

9.其他详见《房屋租赁申请承诺书》《租赁须知》等文件。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戴经理苏经理

刘经理

联系广大厦8楼

庆阳市兰州东路三力宾馆室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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