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峰城区各出租客运企业和出租汽车驾驶员:
7月27日以来,西峰城区发生部分出租汽车停运事件,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也给广大市民正常出行带来了一定影响。最近一段时间,市、区两级行业主管部门对各出租客运企业和出租汽车驾驶员多次进行说服、解释和动员,但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出租汽车未恢复营运。鉴于此,我局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就西峰城区出租汽车恢复营运有关事项进行专题研究,提出了具体恢复营运措施。现公告如下:
1、从即日起,限西峰城区所有出租汽车在5日内(年8月12日前)恢复营运。
2、西峰城区各出租客运企业要认真做好管辖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劝解、动员工作,督促其按规定时限恢复营运。对因工作不力、疏于管理,所管辖出租汽车按期恢复营运率未达到80%的,本考核周期内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直接评定为B级,不得参加新增运力招投标,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号)规定,核减企业运力,直至取消经营资质。
3、从即日起,对未正常营运的出租汽车,扣发停运期间的城乡道路客运燃油消耗补贴。
4、从即日起,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出租客运企业劝说,按期仍未恢复营运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依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发〔〕号),一次性扣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分值20分,收回《服务监督卡》,期间禁止驾驶出租车辆。
5、对少数组织策划闹事、阻挠出租汽车正常营运的人员,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8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号)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从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庆阳市西峰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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