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甘肃省分局ldquo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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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信贷报告是指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企业通过数字外管平台对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收货款、延付货款等可能导致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不匹配的交易进行报告的制度。企业按规定应报告未报告的以及报告信息错误严重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外汇局在核查后可以对企业进行降级或移交检查处罚。

一、贸易信贷报告类型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年版)》的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货物贸易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

(一)对于A类企业

1.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或者预付货款,应当做报告。2.90天以上(不含)延期收款或者延期付款,应当做报告。3.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4.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的收汇金额或先支后收付汇金额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应当做报告。

(二)对于B/C类企业

1.管理期内预收货款或者预付货款,应当做报告。即管理期内只要发生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都要做报告。2.30天以上(不含)延期收款或者延期付款,应当做报告。

二、企业贸易信贷报告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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