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公安局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实施细则重点内容解读
让不适应、不作为的干部受惩戒、让位子
划重点重点解决领导干部能“下”的问题怎么“下”党政领导干部组织调整主要方式:
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
依据什么“下”◆考核考评结果
◆履行工作职责不力责任认定结果
◆党的建设工作不力责任认定结果
◆领导干部不适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四种“下”的情形1、依据考核考评结果,具有
7种情形之一者“下”
◆在年终考核中,省委、省政府考核指标排名全省末位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通报的阶段性考核排名中,全年排后两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在年终考核中,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和省公安厅重点改革任务推进落实不力、未完成上级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在年终考核中,市委、市政府考核指标得分和市级层面组织的评价得分,连续两年均排名全市末位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市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5%的领导干部;
◆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或者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领导干部。
2、依据履行工作职责不力责任
认定结果具有8种
情形之一者“下”
◆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局党委重点工作部署不力,发生重大问题,产生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发生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或对群体性、突发性重大案(事)件处置不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对突发性事件和其他重要情况瞒报、谎报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因工作失职或监督履职不力,实施违法行政行为,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较大负面影响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发生执法过错没有落实整改措施,使问题久拖不决,引发当事人越级上访,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因履职不到位、失职失察,疏于监管,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在落实公安改革和四项建设、行政效能革命、“平安建设”、“打造公安铁军”、脱贫攻坚工作任务不力或重点工作连续出现重大问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因社会治安防控打击不力,致使辖区内社会治安混乱,群众意见大,社会反响强烈,黄赌毒黑拐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未能依法打击和惩治,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群众观念淡漠,服务意识不强,窗口单位作风问题突出,群众意见大,受到上级批评,被新闻媒体曝光、舆情炒作,造成恶劣负面影响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3、依据党的建设工作不力
责任认定结果,具有5种
情形之一者“下”
◆发生严重违规提拔干部问题,或者本单位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认同度不高,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上级组织部门或市局党委通报批评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缺失,抓作风建设不力,“四风”问题比较突出;“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党组织软弱涣散,队伍管理不严,队伍在一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有关领导干部;
◆管辖范围内意识形态出现严重错误导向,发表与党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形象言论或文章,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作风不严不实,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慢作为、不作为,未能按照要求和标准完成任务、贻误工作,或在重大检查、暗访中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被媒体曝光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
◆对违法违纪和作风方面的问题查处不力,甚至隐瞒不报,压案不查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
4、领导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具有16种情形之一者“下”
◆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严格,“四个意识”不牢固,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坚决,贯彻落实上级或市局党委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推诿扯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搞无原则纠纷的;
◆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奉行“圈子”文化或者热衷于搞人身攀附,拉帮结派、团团伙伙、结党营私,严重影响干部队伍风气的;
◆参加封建迷信活动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宗教活动的;
◆在承担处置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及抢险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的关键时刻,畏缩不前,不服从组织调遣,缺乏担当精神,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规干预司法活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钱捞人,充当黑恶势力和“黄赌毒”保护伞的;
◆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慵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分管工作长期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能力差,思路不开阔,措施办法不实,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成效不明显的;
◆纪律意识不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能严格落实值班备勤、请销假、领导接访、接处警等制度规定,擅离职守,脱岗漏岗,造成严重后果的;
◆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干部“下”了之后◆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
◆相关领导干部要定期不定期与被调整干部谈心谈话,指出努力方向,帮助其放下思想包袱,改造提高;
◆建立动态管理制度,跟踪了解干部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和关心爱护;
◆经组织考核,“下”的干部工作积极主动、整改效果明显和工作业绩突出且符合任职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重新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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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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