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警订阅号

  昨天,西安交警订阅号刊登了《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管理的通告(草案)》,广泛征求大家的意见和建议,该通告引起了大家的普遍   出台背景:为贯彻落实省、市《年“铁腕治霾·保卫蓝天”工作实施方案》和《西安市年“铁腕治霾·保卫蓝天”低速及载货柴油汽车污染整治专项方案》要求,采取分流、限行、禁行等交通管理措施,进一步控制低速汽车和重、中型载货柴油汽车污染物排放,加快我市大气污染治理进程,加强对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挂车以及特型机动车、汽车列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轮式自行机械车、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等车辆的管理,规范上述车辆通行秩序,规定具体的限行时间及区域,可有效消除安全隐患,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实现“人便于行,货畅其流”的工作目标。

  相关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六条:“根据道路交通及机动车尾气排放状况,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出机动车总量调控、区域限行、使用频率限制等治理措施,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草案

五、建筑垃圾清运企业在承运每项建筑垃圾清运工程时,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尾气排放合格的车辆,须到属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办理建筑垃圾清运车辆通行证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速度和路线行驶。

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在三环路以内(含三环路)区域的清运时间为每日21时至次日6时30分。

重点工程的建筑垃圾清运时间、线路,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市级公安交管部门会商确定,并办理相关通行证件。

草案解读

  法律依据:《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等相关规定。

  市政办发11号文件:《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容园林局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清运行业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二点第五条等相关措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抓项目促投资稳增长若干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31号)。

草案

六、严禁教练车在三环路以内(含三环路)道路上进行实际道路驾驶技能培训工作;学员驾驶教练车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必须有教练员随车指导,且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及城市快速路通行。

草案解读

  出台背景:为了规范对教练车的管理,预防初学者上路学习驾驶带来的安全隐患,及“教练车”交通事故,确保各类驾驶技能训练活动安全进行,创建安全有序的“学驾”环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草案

七、三环路以内(含三环路),以及其它设置禁止鸣笛标志的区域、路段,禁止机动车鸣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执行任务时依法使用警报器。

草案解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使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草案

八、倡导公交出行、绿色出行,全市公交专用道允许10座以上(含10座)大中型客车通行。

草案解读

   出台背景:为提升我市道路通行效率,缓解城市交通压力,进一步提倡多成员通行,促进节能减排,有效推进治污减霾工作。

草案

九、严禁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电动两轮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

严禁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在三环路以内(含三环路)通行。

十、超过国家相关标准的电动车(电动两轮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依照机动车进行处理。

十一、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不得违规载人,且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十二、严禁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电动车(电动两轮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等)、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各类非机动车、机动车从事非法载客营运活动。

广大市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抵制上述车辆非法载客营运。乘坐上述车辆,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三、严禁非法生产、组装、拼装、改装各类摩托车、电动车(电动两轮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严禁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上述车辆。

严禁上述车辆加装车篷、车座等添加物,已经加装的责令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或自行无法拆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置。

草案解读

  出台背景:通过政府通告的明文规定,进一步明确、细化相关法律法规对上述车辆非法营运问题的具体规定与要求,夯实打击非法营运行为的法律支撑,以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有法、有据可依,逐步杜绝各类聚堆揽客、非法营运的交通违法行为,净化城市交通环境。

  非法生产、组装、拼装、改装的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以及非法加装篷子的车辆,改变了车辆本应有的构造、存在制动能力不匹配、车辆行驶中易失控、车辆视线被部分遮挡等安全隐患,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坚决杜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号令)第五十七条: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警告或元以下罚款。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十六条:“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但不得从事营运活动”。

  《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三条:禁止下列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目录的机动车型上道路行驶:(一)超过国家电动自行车标准的电动车;(二)超过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的机动轮椅车;(三)电动三轮车。前款规定的车辆违法上道路行驶的,按照机动车的管理规定进行处理。本市禁止生产、销售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目录的机动车型。

  《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严禁非法营运的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等车辆上道路行驶”;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非法营运的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等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暂扣车辆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决定书并妥善保管被扣车辆。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当事人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归还车辆;当事人在六十日内不接受处理,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被扣车辆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抵缴罚款;抵缴罚款后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机动车车型术语和定义》(GA一);《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GB/T一);电动轻便摩托车定义(GB/T一)。

草案

十四、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被扣留车辆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车辆可以依法处理。

草案解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注:   此次《通告(草案)》的出台主要是西安市铁腕治霾的配套方案,主要针对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及拖拉机三类以柴油为燃料的高污染排放车辆禁止进入三环道路以内,同时针对柴油货车采取限时禁行的措施进行管控。其中,从交通安全角度出发,严禁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在三环道路以内通行,严禁电动两轮、三轮、四轮超过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从事非法营运载客活动涉及的车辆,并不是普通市民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只是针对大功率的电动摩托车,所以并不会影响广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对电动自行车的使用。

  根据《西安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要求,目前《通告》发布工作已进入到向“社会公布草案征求意见”的环节。按照6月12日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关于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综合管理的通告(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的报告》的要求,如果您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意见反馈联系(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8:00)

  意见反馈联系邮箱:gbw

qq.







































云南白癜风医院哪家好
中科白癜风医院让天下无白



转载请注明:http://www.xifengzx.com/xfsms/5482.html

  • 上一篇文章:
  •   
  • 下一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