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6届33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年11月21日

西安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依法合理使用辅助性力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1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由政府出资保障,面向社会招聘或者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方式招聘使用,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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