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德化法院审理了一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经审理,法院认为行政行为不能与民事行为混同,故驳回原告起诉。
据悉,王某需要外出,为求便利,向周某租借轿车出行。借车前,二人签订了一份《借车合同》,约定王某在用车过程中,如果有违章行为应自行处理,每天租金元,租期一个月。结果,王某在一个月租期内超速两次,都是发生在泉南高速同一个测速点,两次违章,一次罚款元、扣12分,另一次罚款元、扣6分。王某在还车前后都未对两次违章进行处理,周某认为王某违反合同约定,故到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王某提供其本人身份证、驾驶证亲自到交警部门处理违章处罚并承担相应后果及费用(包括驾驶证扣分、罚款)。
由于本案中,周某的请求应该是相关行政机关的职责范畴,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最终被驳回起诉。
法官提醒,在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时,租借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约定合同内容,但是涉及车辆违章问题的约定要慎重考虑。为了保护出租方的利益,双方可以约定预收“违章押金”,以此降低出租风险。租车出行现象频繁,对于车辆违章如何约定,租借双方需要慎重考虑。
(来源:东南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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