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行
悬赏公告
()甘执悬38号
为最大限度的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代立堂与王俊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俊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代立堂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俊涛,男,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彭原镇上何村老庄队11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011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俊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俊涛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现金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俊涛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8518027-85180381998658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行
悬赏公告
()甘执悬39号
为最大限度的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孙守俊、刘凤绒与麻凯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麻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孙守俊、刘凤绒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麻凯,男,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后官寨镇中心村老家队19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01209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麻凯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麻凯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现金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麻凯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8518027-85180381817911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行
悬赏公告
()甘执悬40号
为最大限度的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李文涛、李宸与白玉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白玉乾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李文涛、李宸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白玉乾,男,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北门村东坳队18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010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白玉乾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白玉乾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现金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白玉乾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8518027-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行
悬赏公告
()甘执悬41号
为最大限度的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田璐梅与左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左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田璐梅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左鹏,男,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南大街号区机械厂3号楼室。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01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左鹏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左鹏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现金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左鹏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8518027-85180381817911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行
悬赏公告
()甘执悬42号
为最大限度的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涛与高廷柱、高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廷柱、高安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王涛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高廷柱,男,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六年村岳庄队34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0111。
被执行人高安平,男,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董志镇六年村岳庄队34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2280110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高安平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高安平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现金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高廷柱、高安平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8518041-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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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主任郝芳责任编辑范亮
陇东报社新媒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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