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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还原
6月9日,宁县法院按照全市法院集中统一执行工作安排,对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强制执行。强制搬离了被执行人物品,顺利将房屋返还给了申请人,有力地维护了司法权威,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市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君峰,市中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徐向阳到场指挥执行活动。宁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杨志远参加执行活动。
被执行人马某在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后既不全额给付申请人王某租赁费又不返还房屋。经法院判决后,其仍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后法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马某拆除租赁房屋装修装潢并返还房屋。期限届满后,马某仍未履行义务。
上午9时许,强制执行活动开始,宁县法院分管领导宣读执行方案,市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君峰做了动员讲话并宣布强制执行开始。随后安全警戒组迅速在现场拉起了警戒带,设置了隔离区,对现场安全进行警戒。妨害排除组对周围妨害执行情况进行了排除,在现场内巡视待命。执行实施组立即进入房屋,对房屋内物品进行详细清点、登记造册,后勤保障组组织搬运人员对执行中涉及的货物予以搬离,执行监督组、相关辅助人员都按照执行方案的安排全部到位工作。到了午饭时间,执行干警顾不上吃饭、休息,依然忙碌在执行现场。时间一分一秒的过去,干警们的执行工作却没有丝毫懈怠,直至下午三点五十三分,执行实施组对现场涉案物品登记造册完毕,搬运人员搬运完毕了房屋内物品,整个执行活动结束。宁县法院30余名干警参与执行,执行活动邀请宁县检察院、公证处和市、县电视台记者进行现场监督和报道。
今年以来,宁县人民法院以“陇东风暴”专项执行活动为契机,通过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强制执行、依法拘留、罚款、移送刑事侦查等措施,成功执结各类案件件,有力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权威,受到了群众好评(消息来源:宁县人民法院)。
延伸阅读
租房子时,如果房东(或租户)不履行租房合同,我该怎么办呢?
小编查阅了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1.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4.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句话总结:
你租了房子就要给房东房租,你不给房租,房东就可以不让你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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