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2月12日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顺化路执勤交警被闯卡车辆撞击昏迷案。
12月12日晚,西峰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在西峰区电信家园门前设卡查处酒驾违法犯罪行为。22时许,甘AUU号白色东风标致小轿车行至该处,执勤民警手势指令停车接受检查,该车继续行驶,将杨博、王焕超撞伤逃离,后2人医院救治,经诊断,杨博头部外伤,头皮血肿,腰椎横凸骨折,医院住院检查治疗;王焕超右手肌腱断裂。在病床前,西峰公安分局局长白洁了解了负伤民警处警受伤的经过,详细询问其伤情和治疗情况,对王焕成、杨博两位同志严格执法的工作态度和英勇无畏的敬业精神给予高度评价,指示办案民警要全力侦办此案,对暴力抗法、践踏法律的违法分子一定要坚决打击,从严惩处,切实维护法律权威和民警执法权益。同时,叮嘱西峰交警大队民警在今后执勤工作中要注意自我保护,增强防范意识,确保执勤安全。
年12月14日传来的消息让当地民警心头蒙上了一层阴影:
——请看判决书: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甘刑初号
公诉机关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庆阳市西峰区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年12月13日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庆阳市西峰区看守所。
辩护人吕民国,甘肃陇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廉某某,庆阳市西峰区人。系被告人杨某之表叔。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妨害公务罪,于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芝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吕民国、廉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年12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酒后驾驶车辆行驶至庆阳市西峰区顺化东路时发现有交警执勤,因担心被查处便驾车继续前行至电信家园北门门前,辅警杨某甲、王某某等人上前拦停时,被告人杨某加速逃离现场,并将拦停的杨某甲、王某某撞倒在地。指控被告人杨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有自首情节。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建议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并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护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伤情鉴定意见存在程序性错误,不具有合法性、客观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辅警不能单独执法,杨某甲、王某某在内设卡的四人均为辅警,执行公务行为存在明显不合法情形,被告人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存疑;没有暴力袭警的直接故意,担心饮酒会受处罚而只想逃离现场,存在侥幸心理,不构成暴力袭警;有自首情节;初犯、偶犯;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从轻判处。
审理查明,年12月12日,按照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的统一安排,该大队农村交管办副主任张某某带领辅警杨某甲、王某某与张某甲、宫某某、白某、米某、王某甲等人在庆阳市西峰区岐黄大道与顺化路一带开展巡逻和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当晚,因顺化西路车辆较少,张某某便带领米某、白某、王某甲乘坐甘M****号警车行至顺化东路与董志塬大道延伸段的“十”字路口设卡查处酒驾,杨某甲、王某某、张某甲、宫某某四人驾驶甘M****号警车在电信家园北门设卡查处酒驾。王某某负责用酒精测试棒对过往车辆的驾驶员进行酒精测试,张某甲和宫某某负责指挥车辆靠边接受检查,杨某甲持执法记录仪对执法过程录像。
当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饮酒后驾驶白色东风标致牌轿车行驶至庆阳市西峰区顺化东路“品泉楼”茶楼附近时,发现有交警在此设卡检查,因担心被查处便产生逃离的念头,遂驾车朝西行驶准备回其单位庆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院内,行至单位门前时发现大门上锁。
正在此处执行公务的杨某甲、王某某、张某甲发现被告人杨某驾驶的车辆突然减速比较可疑,张某甲便示意靠边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杨某害怕被查获强行加速冲卡,张某甲见状急忙朝路北侧躲避,杨某甲、王某某朝路南侧躲避。因被告人杨某车速太快,致辅警杨某甲、王某某被撞倒在地,被告人杨某驾车逃离现场。
当晚,被害人杨某甲、王某医院救治,杨某甲被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颜面部皮肤挫裂伤、腰椎骨折、右手皮肤软组织挫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双下肺挫伤、右侧胸腔积液;王某某被诊断为右手开放性外伤。
庆阳市西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甲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王某某手部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陕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杨某血清中乙醇含量为77.88mg/ml。
年12月13日,被告人杨某向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广场派出所投案。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的亲属支付被害人杨某甲医疗费.04元,支付王某某医疗费.06元。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即被告人杨某赔偿被害人杨某甲因伤所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财产损失等一切经济损失共计.04元;赔偿被害人王某某因伤所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一切经济损失共计3.06元。已履行。被害人杨某、王某某对被告人杨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从轻处罚。
上述认定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证实其与王某某等人在庆阳市西峰区电信家园北门附近设卡检查时被一辆白色车辆碰撞,王某某亦被碰倒在地,该车撞倒其后又碰在路边一辆车的尾部,其的腰部、腿部均受伤的事实;王某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晚其所在的交警大队六中队设卡检查酒驾,22时15分许一辆白色轿车行驶过来,同事张某甲示意靠边接受检查,那辆车加速冲卡驶入逆行车道,杨某甲被撞飞倒地,其亦被碰倒在地,该车加速逃离,其拨打急救电话的事实。
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与同事杨某甲、王某某等人在电信家园北门附近设卡检查时,一辆白色东风标致牌车行踪可疑,其示意靠边停车检查,但该车未停,反而加速向前冲,其等人急忙躲闪,但杨某甲、王某某仍被该车碰撞受伤的事实;
宫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与同事张某甲、杨某甲、王某某等人设卡检查时,一辆白色东风标致牌轿车强行冲卡,将杨某甲、王某某碰撞的事实;
张某某的证言,证实事发当晚其带领米某、王某甲、白某在顺化东路东侧“十”字设卡检查,杨某甲、王某某等四人在电信家园北门附近设卡检查,其发现一辆白色车形迹可疑,杨某甲等人示意该车停止时该车没有减速,将杨某甲、王某某撞倒,现场掉落了该车车牌,车牌号为甘A****的事实;
白某的证言,证实其与张某某、米某等四人在顺化东路与董志塬大道延伸段“十”字路口设卡检查时听见“咚”的一声响,便前往西面杨某甲、王某某等人设卡处,发现杨某甲倒在地上,王某某的手背流血,后送医急救的事实;
米某的证言,证实其与张某某、白某等人在顺化东路与董志塬大道延伸段“十”字路口设卡检查,看见一辆由东向西而来的东风标致牌轿车将其两名同事撞倒,其便跑过去看见杨某倒在地上,头上有血,王某某手上有裂口,流血严重的事实;
强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单位同事邀请吃饭,其与杨某等人赴宴,席间杨某饮酒,后其在回家途中接到杨某的电话,称开车将人撞了,医院看见有受伤民警待诊,次日其得知肇事者系其同事杨某的事实;
马某的证言,证实因其临近退休,便请同事在“豪庭春天”小区南门的饭店聚餐,席间杨某等三名男同事喝白酒,结束后其乘坐出租车先行回家,次日听说杨某驾车将交警撞伤的事实;
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庆阳市卫生计生委综合执法监督局办公室副主任,杨某系其单位同事,事发当晚马某请吃饭,其与杨某等人在席间吃饭饮酒结束后,杨某驾车将其送到家后离开返回其单位,后杨某电话告诉其自己“闯祸”的事实;
刘某某、罗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单位同事马某请吃饭,席间杨某饮酒,次日其听说杨某驾车将交警碰撞的事实;
脱某的证言,证实年12月13日3时许,其前往华宇名城“十”字赵某某的诊所,见到杨某说其没有配合交警接受酒驾查处,并驾车将交警碰撞,后其与赵某某陪同杨某到广场派出所投案的事实;
赵某某的证言,证实事发当晚其在诊所门口碰见杨某,杨某说其酒后在电信家园门前将人碰了,后其与脱某陪同杨某到广场派出所投案的事实;
王某甲的证言,证实事发当晚10时许,杨某给其打电话说其驾车将查处酒驾的交警碰了,医院看见医生给受伤的交警检查的事实;
杨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系杨某的父亲,事发当晚其堂弟杨某丙打电话说杨某肇事了,以及当晚其未见过杨某的事实;
傅某某的证言,证实事发当晚其在东湖公园附近拉载了两名乘客,其中一较年轻的男子身上有酒味,其从二人的谈话中得知该年轻男子酒后驾车将警察碰撞了,医院急诊楼门前下车的事实;
高某某的证言,证医院医生,案发当晚其对一名穿警服、手部受伤、姓名王某某的人进行检查治疗的事实;
冯某的证言,证实事发当晚在电信家园附近一辆由东向西行驶的白色轿车车速很快,警察大喊停车,但该车并未减速,继续前行将一名警察撞飞,该车车号是甘A****的事实;周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现场一名受伤的警察躺在地上不动等的事实。
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事故发生的现场情况,以及车辆碰撞痕迹、现场散落物等痕迹的状况。
4、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笔录、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证实杨某、王某某的伤情;辨认笔录、照片,证实被告人杨某对吃饭饮酒、电信家园门前驾车碰撞交警、作案后的弃车地点等进行辨认的事实;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杨某的驾驶资质和车辆信息;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被告人杨某的父亲处扣押现金的事实;
情况说明,证实现场掉落的车牌、执法记录仪、酒精测试棒等物品被移送刑警大队的事实;证明、巡逻勤务安排表,证实杨某、王某某系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文职干部,协助人民警察履行职务,根据安排由副大队长王某丙负责,部门负责人张某某带领于事发当晚在西峰城区查处酒驾的事实;到案经过、讯问笔录,证实被告人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户籍证明、证明,证实被告人杨某的身份情况。
5、鉴定意见,证实杨某甲、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均属轻伤二级;被告人杨某的血清中检出乙醇的事实。
6、随案光盘、甘A****号车。
7、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以上证据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交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杨某案发后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辩护认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的意见正确,应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无事实或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随案车辆依法应予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12月13日起至年12月12日止。)
随案甘A****白色东风标致牌轿车1辆,退被告人杨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付良刚
代理审判员 郭亚亚
人民陪审员 王 彦 斌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范 辰 宇
顺风短评:没想到交警蜀黍竟然表示谅解,判决书上连被告职业(局长司机)也没写进去。判决书显示,差点要了交警性命的罪犯杨某,仅因妨害公务罪被判一年!(判决日是年11月29日,刑期截止日是年12月12日——杨某被宣判15天后释放!什么套路?)而被告行为足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法官忽略,妨害公务最从重处罚条款也被法官忽略。一桩驾驶车辆在闹市高速行驶,撞伤两名交警(差点要命)的大案,几乎等同于一般打架斗殴造事件。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无论您有多忙,请花1秒钟的时间把它放到你的圈子里!可能您的朋友就需要!谢谢!
国家大事,人人关心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