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标的
1.整体租赁标的2.分割租赁标的
备注:1.缴费方式为年缴,每三年按10%标准依上年基数递增上浮一次;
2.租金优惠政策(整、分租同享):合同期内分三段优惠:第一年至第三年期间内免收第三年下半年租金,第四年至第六年免收第六年下半年租金,第七年至第十年免收8个月租金;
3.租赁期限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0年止,满10年优先接续合同。
4.标的成交后,一层外铺部分未到期商铺的租金收益权在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由承租方享有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收益。原租赁期限到期后承租方继续使用上述合同约定的剩余租期。
二、承租资格和条件
1.具有良好商业信用和资金支付能力。
2.承租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承租确定方式公告期内,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的,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承租方;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的,可直接签约。
四、承租须知1.公告期:年8月7日至年8月27日17时止。公告期内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的标的,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自动延期,顺延4个周期。
2.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自行踏勘租赁标的,提交租赁申请及相关材料,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在年8月27日17时前,按规定交纳租赁保证金到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租赁保证金确认到账后,取得参与租赁资格。逾期未提交租赁申请及相关材料,或租赁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到帐的,视为放弃租赁意向。未租赁者的租赁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如数无息原渠道退还。
3.意向承租方应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首年房屋租金,签署出租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办理租赁相关手续,已交纳的租赁保证金转为租赁押金。否则,视为违约,其交纳的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4.承租方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不能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如由此造成承租方不能按规(约)定使用房屋并导致《房屋租赁合同》不能履行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
5.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或与第三方签订分包经营租赁等协议,转让、转借或调换使用。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租赁合同,已支付的房屋租金、租赁押金不予退还。
6、承租方须按商业用房标准建立、落实消防、安全等管理制度,负责租赁区域内所有资产、消防、人员等安全管理。
7.租赁标的房屋的水、电、暖、物业等费用由承租方按计量向出租方按时交纳。
8.意向承租方应充分了解租赁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并到出租方及有关部门咨询。意向承租方报名并交纳租赁保证金即表明其已完全了解并认可租赁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自愿接受租赁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包含但不限于已知或未知),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和风险。意向承租方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租赁标的状况或租赁标的存在瑕疵等任何理由,退还租赁标的或拒付房屋租金。否则,视为违约,其交纳的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
9.其他详见《租赁申请承诺书》《租赁须知》《租赁合同(待签)》等文件。
五、联系方式
联系